【序言】
我们,中华自由共和国的人民,为了建立一个自由、公正、民主、法治的国家,保障全体国民的基本人权,确保政府权力的合法性、透明性与可问责性,制止一切形式的专制暴政,制定本宪法。
第一章:国家基本原则
- 中华自由共和国为主权在民的民主共和国。
-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。
- 国家实行宪政民主制度,保障人权、法治与分权制衡。
- 国家元首、议会、法院、军队均受宪法制约。
- 本宪法为国家最高法律,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超越宪法。
第二章:公民基本权利
- 人身自由权:不受非法拘禁、酷刑或秘密审判。
- 言论、出版、结社、集会、游行示威自由。
- 宗教信仰自由。
- 选举与被选举权:年满18岁即享有投票权。
- 隐私权、通讯自由、财产权、迁徙自由。
- 受教育权、社会保障权、环境权。
- 司法平等权:所有人一律平等,受公平审判。
- 监督政府权:包括信息公开请求权、罢免权、公民诉讼权。
第三章:政体结构与权力分立
第一节:立法权
- 设立全国议会(National Assembly),为国家最高立法机构,由全民直选。
- 议会设两院制(上院:各省代表,下院:按人口比例);
- 议会有权制定法律、审议预算、监督行政、批准大法官与总统任命。
第二节:行政权
- 总统由全国直选,任期四年,可连任一次。
- 总统为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,负责外交、国防、任命部长。
- 行政机构须向议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质询。
第三节:司法权
- 设立宪法法院与最高法院,法官由总统提名、议会批准。
- 法官任期终身但可经法定程序罢免。
- 宪法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。
第四章:地方自治与联邦结构
- 中华自由共和国为联邦制国家,下设省、州、市政府。
- 地方政府享有高度自治,财政与立法权受宪法保障。
- 地方官员由地方人民直选产生。
第五章:军队国家化与国家安全
- 军队完全国家化、非党化,严禁用于任何党派目的。
- 武装力量须接受民选总统指挥,不得干预政治。
- 安全部门须依法行政,受立法与司法双重监督。
第六章:选举与政党制度
- 建立独立选举委员会,保障选举公正透明。
- 所有合法注册政党享有平等竞争权利。
- 选票公开透明,电子与纸质双重核验机制。
第七章:新闻自由与媒体责任
- 国家不得设立宣传机关,媒体独立于政府。
- 公共媒体须实行多元管理,代表不同群体利益。
- 严格反对虚假新闻,但不得以“维护稳定”为由限制舆论自由。
第八章:宪法监督与修宪机制
- 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,监督一切法律是否违宪。
- 宪法修改需经三分之二议员支持并经全民公投批准。
- 禁止任何以国家紧急状态为由暂停宪法实施。
第九章:过渡与清算机制(转型正义)
- 成立真相与和解委员会,调查过去专制暴政罪行。
- 对严重人权侵害者予以司法追责。
- 对受害者提供补偿与国家道歉。
第十章:附则
- 本宪法自全民公投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- 所有旧法令、政令、机构凡与本宪法冲突者,一律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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